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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协:关于开展2024年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第一批)
2024.06.19

沪会协〔2024〕34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4〕37号)和《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沪会协〔2012〕36号)的规定,本市将组织开展2024年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第一批)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出发点,从服务财政中心工作出发,落实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更好发挥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督作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检查对象

以周期性检查为基础,结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深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2024年事务所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对象主要是:

1.2022年度新获批执业的事务所(取得事务所执业证书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最近检查周期内尚未接受行业检查的事务所;

3.整改核查未通过的事务所;

4.新合伙人(股东)专项检查中发现执业质量问题较多的事务所;

5.高龄注册会计师专项检查中发现执业质量问题较多的事务所;

6.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中需予以重点关注的事务所;

7.受到投诉举报,经调查发现执业质量问题较多的事务所;

8.未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证券备案事务所;

9.随机抽取的事务所(含证券备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所)。

5月30日,协会公示的2024年第一批检查名单共91家事务所,其中2家所已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拟暂缓对其进行执业质量检查(检查名单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内容

1.职业准则及一体化管理

对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相关要求,突出重点,聚焦问题,注重实效,重点关注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审计质量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定,非证券备案所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本次检查应关注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职业道德(包含独立性)和一体化管理等情况是否符合质量管理准则的有关要求。

2.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财会〔2022〕2号),核查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自查自纠报告是否如实、完整、详细地反映事务所存在的问题,整改是否到位,避免自查自纠“走过场”。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是事务所自上次接受协会检查以来,尤其是在最近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检查以2024年出具的鉴证报告为主,根据检查实际情况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四、具体要求

各有关事务所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对于提高执业质量、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管理层应予以重视,向所内员工传达检查工作要求,并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对照上述检查内容,组织对本所最近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等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按照《2024年执业质量检查提供资料清单》(见附件2)准备检查资料。认真进行自查,做好自查工作记录,撰写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3),并于6月26日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电子版通过协会网站(https://www.shcpa.org.cn)后台管理系统“通知管理”栏目,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监管部,文件名为“XX事务所2024年自查报告及附件”。

(二)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及时全面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妥善安排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对于拒绝、阻挠检查工作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落实检查纪律

配合、监督检查人员严格执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有关要求,并在检查工作完成后向协会提交《检查情况反馈表》(见附件4),如实反映检查人员工作、纪律情况。

检查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协会将通过网站、电话和信箱等形式受理群众对检查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举报网站:https://www.shcpa.org.cn;举报电话:021-64228466;举报信箱:jgb@shcpa.org.cn。

联系人:监管部 陈婧,电话:64228231。

特此通知。

附件1:通知附件1-事务所名单

附件2:通知附件2-检查提供资料清单

附件3:通知附件3-自查报告

附件4:通知附件4- 检查情况反馈表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