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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针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探讨
2015.09.28

       2015年7月2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京发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网络基础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网民规模的加速渗透,为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带来的税收问题也日益显著。
       未来对电商征税与支持互联网经济和电商行业发展并不矛盾。政府应积极支持互联网经济和新型业态的健康发展,完善对其税收优惠和扶持性管理服务措施。具体来说,政府应根据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处于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经济形态。比如制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等税收扶持政策,以扶持电商企业的发展。当然还可以采取财政返还、创业基金等方式大力扶持电商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难点
       目前的税收征管手段严重滞后,无法为日益活跃的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有效的税收监管依据和征管措施。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税收要素难以清晰确定。例如,网络经济纳税主体的现实身份难以确定。民间借贷业务中企业和个人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但在P2P网络借贷中交易主体很容易隐藏其真实身份,导致现行税法对纳税人的身份难以确定。
       虚拟网络空间的电子交易使得纳税地点的确定偏离了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加上“营改增”之后货物和劳务的征税地点是按照增值税的机构所在地原则,还是按照“营业税”的劳务发生地原则,纳税人很容易篡改甚至隐藏交易时间和交易地点,为未来税收监管增加了难度。例如,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劳务提供地和消费地的分离为特征的远程劳务(远程医疗、咨询、拍卖等)将愈发便利,但这却为如何确认征税地点制造了难题。
       2. 征税对象性质难以准确判定
       我国现行税法中每个税种都对应以自己的征税对象。电子商务有形商品网上订购,邮寄到消费者手中不存在课税对象性质不清的问题;存在课税对象性质难以判定的是数字化的产品,包括软件、音像制品、信息服务等,这些一般都是有版权保护的,在互联网上传输过程中多已加密,外部税务机关难以了解交易的内容及性质,数字化信息又具有很容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点,因此,税务机关殊难确认一项所得的性质。征税对象不清楚,就更不用谈征何种税了。
       3.交易的电子化特性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线下的税收征管是以各种票据、合同、账簿和报表为基础的,但线上电子化交易的环境中,数字化记载的各类凭证很容易被修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或线索,从而使得税收征管缺乏可信的“计税依据”,给税收征管带来难度。同时,电子支票、网上银行等匿名操作流程以及数据信息加密技术等,在实践中也往往成为税收征管难以逾越的技术障碍。在税务稽查方面,掌握纳税人的事实信息和准确的证据是进行税务稽查的前提。然而,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使传统的以追踪纸质凭证进行税务稽查方法失效,而当前又缺乏能够保证电子商务交易数据信息真实性的有效技术,这必然使税务稽查难以达到监控税源的目的。
       4. 国际税收受到电子商务的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双方交易不需中间商介入,使得跨国电子商务成为常态。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双方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协商,进而完成订货交易付款等行为。这就使纳税人更容易通过安排进行国际避税。首先,由于各国对于不同种类的商品所定税率不一,加之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这就使得国际避税更为简单。例如位于高税率国的公司可以轻而易举地将本公司的互联网地址设置在税率更低的国家,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性,使得国际电子商务更容易避税。在传统的商品交易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账簿、发票以及可以通过银行核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但是在电子商务这种无纸化的商品交易中,企业的账簿以及发票等电子数据不但可以更改,由于数字加密等技术更难以取得,这就使得国际避税更趋容易。最后,跨境电子商务有些交易无需经过海关,如某些软件的许可权,通过电脑传输即可完成交易,海关关税制度对此只能鞭长莫及,造成我国海关关税的大量流失 。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措施
       (一)建立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主要有《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而没有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法律法规。除了完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实体法之外,还应当建立与其配套的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相关的立法。
       (二)健全电子发票
       面对无纸化的发票即将成为主流,为了满足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需要对电子发票制定相关的规则。例如: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领电子发票,税务局为了防止电子发票被偷换使用,可以就发票的相关项先预填;税务机关对企业申领的电子发票必须加防伪码;经营者仅可以“只读”方式查阅税务局开具完毕的发票,防止进行不法修改;企业填写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备案后方能传递给交易方等。
       (三)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为了保证“虚拟企业”的税务登记,首先所有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交易的企业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如未向当地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做修改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其次税务机关应当在此类税务登记表中及时添加网店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地联系电子商务企业的主管人员。再次税务局应在电子商务企业网站上安装税务机关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软件系统,从而保证在每一笔交易完成之后,税款能够及时地记录和收缴。
       (四)加强人才培养
       为确保以后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顺利进行,不仅需要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网站、银行、海关等部门实现联网,而且需要开发若干个适合电子商务征税的软件,更需要既懂得税务知识,又了解税收软件的运用并且能够读懂各种企业财务报表的综合型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电子商务征税。目前,税务机关应该加大税务人员计算机技术、外语能力、企业财务能力的培养力。
       世界各国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征税所持观点有所不同。美国主张对电子商务免税,因为美国有世界领先的先进网络技术作支持,免税有利于它的扩张;欧盟成员国征收电子商务增值税,是为了避免税源流失。 各国的税收管理国情差异很大,因此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也各不相同。对于我国来讲,总体上还应当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公平税务原则、便于征管原则、简单透明原则。借鉴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税收上的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方面的合理方案。

 

作者:巴海鹰   中汇集团税务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