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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及未来的增值税
2013.11.25

作者:王冬生


       尽管营改增不断深入,但是纳税人仍应关注营业税,尤其是营业税的新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就是一份值得几乎所有企业纳税人关注的文件,因为几乎所有企业纳税人都可能存在金融商品转让行为。本文借解读63号公告的机会,详细分析与金融商品转让有关的税收问题,包括以下几个:
       一、谁转让金融商品应该缴纳营业税
       二、为什么转让金融商品应缴纳营业税
       三、63号公告对转让金融商品营业税的规定和影响
       四、转让金融商品的增值税政策探讨
       一、谁转让金融商品应该缴纳营业税
       谁转让金融商品应该缴纳营业税?目前所有的企业转让金融商品都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040号)第三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八条、《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只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外汇、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才有营业税纳税义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没有纳税义务。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随着修订后的营业税条例的实施,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其他所有企业买卖金融商品,都应征收营业税。

       二、为什么转让金融商品应缴纳营业税  
       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转让金融商品按照什么税目纳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转让金融商品是金融保险税目的一个子目,因此,转让金融商品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适用5%的税率。
       那么,转让金融商品为什么要按照金融保险业征税呢?根据149号文件对金融业的界定,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的本质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通过货币资金的融通,获取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金融商品转让的过程,实际也是货币资金融通的过程,通过购买金融商品,融出资金,将资金供他人使用,通过发行或出售金融商品,融入资金,满足自己的资金需要。因此金融商品转让应按金融业征税。
       三、63号公告对转让金融商品营业税的规定和影响
       (一)63号公告之前,金融商品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的征收方法,有两份重要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中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接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以股票转让为例,股票转让的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营业额的计算方法,与股票转让营业额的计算方法相同。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股票、债券营业额的规定,更加严格。尽管仍规定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是买入价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之所以减去股票、债券的红利收入,是因为金融商品转让方取得的类似利息的收入,既包括买卖的价差,也包括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通过将红利自购入价中减去的方式,实现对红利的征税。

       (二)63号公告的新规定
       63号公告的新规定,主要是允许纳税人不同类型的金融商品转让盈亏互抵。具体规定是:“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的相关规定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了出台63号公告的原因。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创新,新的衍生金融产品不断推出,股指期货、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只能并入“其他”类,但这些新型金融商品与股票、外汇的关联度更高,很多时候属于同一投资组合的产品。为支持金融行业发展,鼓励金融业务创新,取消了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盈亏互抵的限制。
       (三)新规定的影响
       63号公告对纳税人的影响是降低了转让金融工具的营业税负担,因为盈亏互抵的范围扩大了。降低税收负担意味着变相提高收益,有助于鼓励纳税人从事有关交易的积极性,有助于活跃相关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场。但是,事情都需从两方面分析,在社会资金量一定的情况下,股市、债市、汇市和其他金融市场,实际是一种跷跷板的关系,资金流向某个市场,活跃了某类市场,也可能影响其他市场的交易量。
       四、转让金融商品的增值税政策探讨
       随着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临近,转让金融商品如何征收增值税,也成为业界关注的一个问题。有两个方案:一是借鉴营业税的办法,按照价差征收增值税,二是免征增值税。
       按照价差征收增值税,有一定的可行性。因为营业税按照价差征税,已为转换到增值税,奠定了基础。即使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转让金融工具,按照价差及金融工具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在技术上,没有不可克服的障碍。
      免征增值税的理由主要是金融工具买卖频繁,甚至不知道卖给谁,自谁那买的,如果征收增值税,无法开具发票。如果开了发票,下个环节又抵掉,征与免,对收入的影响一样,不如干脆免征。
      鉴于三中全会稳定税负的提法,征收增值税,也没有大的技术障碍,对转让金融工具免征或不征增值税的难度比较大。如果征税,借鉴目前营业税的办法,似乎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