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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产划转的涉税处理
2017.11.03

       某市A区政府为加大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壮大该公司经营能力,适应城区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将原区委大院(含党校、档案局、市开发办)、市政府大院(含人大、政协、司法局)、公安大院(含检察院、法院、政法委)、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教练场等单位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划归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政府划拨资产,按照文件规定,是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为接受投资。政府将相关部门房地产划转到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纳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政府将相关部门房地产划转到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作为国家资本金的投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综合上述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政府将相关部门房地产划转到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作为国家资本金的投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政府将相关部门房地产划转到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转让环节应当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三、企业所得税。政府划转资产,划出方作为国家机关,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划出方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政府作为所有者投资,不属于无偿拨入,所以不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但涉及到划入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因此,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划转房地产的计税基础按照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
       四、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因此,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划转的房地产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无偿划转资产,涉及到产权过户,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房地产无偿划转的双方均应当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作者:中汇税务集团 纪宏奎 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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